四名男子在学校门口持刀抢劫儋州市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0/10/11 17:52:09 

近日,陈某某、苏某某等人涉嫌抢劫罪一案由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4月24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情经过

年10月上旬的一天凌晨零时许,为筹集嫖资,陈某某向苏某某提议实施抢劫,苏某某同意并叫上符某甲、符某乙一起实施抢劫。随后,四人到儋州市那大镇第三中学大门附近寻找目标。当看见羊某某、黄某某(案发时均为14岁)两名男子徒步经过时,四人遂上前拦截,持匕首柄敲打被害人头部威胁其交出OPPO手机一部,并销卖获得赃款元。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陈某某再次向苏某某、符某甲、吴某某(另案处理)提议实施抢劫。四人到儋州市那大镇中湖公园附近寻找目标,同样通过匕首威胁的方式劫取被害人阮某某、符某丙VIVO手机和小米手机各一部。年10月下旬,四人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被抢的小米牌手机已追回并退还给阮某某,被抢的VIVO牌手机尚未追回。

经审查,儋州检察院认为

陈某某、苏某某、符某甲、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该院依法对四人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对陈某某、苏某某、符某甲均在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九年五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元,对符某乙在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五年九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元。法院全部采纳了该院量刑建议,对四人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构成抢劫罪,一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入户抢劫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侵犯的是人身和财产双重客体,作为一个重罪,其起刑点就比一般普通犯罪高,体现了国家对此类犯罪的否定评价程度之重。本案例中,陈某某、苏某某、符某甲、符某乙为了不法占有他人钱财,竟持匕首威胁被害人,抢劫被害人钱财。虽然被抢财物的价值数额不算大,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程度等,判处的刑罚却是不低的。因此,一方面要提高安全和证据意识,尽量不去人员稀少、偏辟的地方活动,如遇到抢劫,要智取,注意收集证据和及时报警。另一方面,要打消通过抢劫获取不法利益的念头,不要以身试法,如因抢劫触犯刑律,后果不堪设想。

来源:儋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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